(復印病歷)滕州市北辛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病例復印管理制度
根據《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guī)定》,患者有權復印病歷:
一、復印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y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y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二、醫(y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與患者或死者有保險關系的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出于辦案需要可以提出復印病歷的要求。
三、病歷復印應向醫(yī)院提供下列其中之一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證、醫(yī)???、戶口簿、駕駛證、護照、軍官證、老年證。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戶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并提供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jiān)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申請人是死者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代理人與死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
同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zhí)行公務的,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y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xù),由醫(yī)
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復印。
四、不能提供與病歷記錄中姓名等項目相符的身份證件時,無權復印病歷。
五、住院病歷因復印需要帶離病區(qū)時,應當由病區(qū)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到病案室進行復印。復印后由專人送回病區(qū)。